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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: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债务人配偶为当事人,也未确定夫妻一方(债务人)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,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个人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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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: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债务人配偶为当事人,也未确定夫妻一方(债务人)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,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个人财产
关键词
民间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责任 查封和执行配偶个人财产 追加被执行人裁判要旨
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,也未确定夫妻一方(债务人)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,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。案例索引
【厉明法与刘桂萍、王永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】
案 号:(2019)最高法民申1230号
案 由: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
裁判法院:最高人民法院
裁判日期:2019年03月20日
裁判理由
最高人民法院(再审)审查认为:在厉明法诉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刘桂萍并非案件当事人,法院判决亦未确认所涉债务系王永华与刘桂萍夫妻共同债务。刘桂萍与王永华已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,刘桂萍在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分行的27000元存款,系刘桂萍2016年之后的工资存款,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5)七执字第40-5号执行裁定冻结的财产均是刘桂萍离婚后的工资收入,原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系刘桂萍个人财产,并停止强制执行刘桂萍被冻结的存款,并无不当。厉明法提供其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、2016年12月1日、2016年12月12日、2018年4月10日的询问笔录、2017年9月2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和2018年5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及其自己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,用以证明刘桂萍与王永华存在恶意逃债、假离婚的事实。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刘桂萍与王永华存在恶意逃债、假离婚的事实,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或判决结果错误,不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,本院不予采信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:驳回厉明法的再审申请。版权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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